含氟、氰、酚化合 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电线电缆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纸、废木块、渣土、废纤维绳、废玻璃、水泥块及剥离铁锈等总重量不得超越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百分之二。珠江电缆4.8进口的废电线电缆中不得包括有油封电缆和光缆。55.1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依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5.2本标准4.2条的检验依照GB13015-91规定执行。5.3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依照SN0570-1996规定执行。5.4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依照SN0580-1996规定执行。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电线电缆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维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维护局负责解释 1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线电缆中对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废电线电缆的进口。22.1SN0580-1996进口废电线电缆检验规程试行 2.2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3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珠江电缆2.4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规范-浸出毒性鉴别 2.5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规范 2.6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线电缆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4.1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越GB5085.3-1996中鉴别规范值的夹带废物。珠江电缆4.2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规范值的废物。4.3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夹带废物。4.4进口废电机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4.5进口废电线电缆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外表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4.6进口废电线电缆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越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万分之一: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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